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年度工作部署,根据《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高校优秀科研成果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参加认定的科技创新类成果包括:(1)基础理论 研究成果,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 型或发明专利等;(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 设备,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矿产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
参加认定的人文社科类成果包括:(1)著作类(含 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类;(3) 咨询服务报告类;(4)艺术创作(作品)类。
参加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须是申报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并取得相应标志性成果。
参加认定的社科成果须是申报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在上述时间范围内未公开发表,但经正规 渠道上报(需提供相关佐证)且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得 到各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也可参评。
拟申报者请于6月25日下班前将《申报书》、《科研诚信承诺书》、《专家评审盲评表》、《汇总表》等及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一份)交至科技处809,电子版发送邮箱790842964@qq.com。
截止时间:6月25日下班前
联系人:科技处 赵老师
联系电话:50187
附件:
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认定工作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