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明确纳入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实施原则
以提高效率为根本。本着资金要为人和科研活动服务的根本理念,在合理、合法、合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升资金运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包干制”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以放管结合为策略。以信任为前提,以尊重科研规律为原则,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约束及监督机制,优化科研环境。
以强化绩效为目标。鼓励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形成基础研究支撑技术突破、应用需求牵引源头创新的良性循环,实行以自由探索为基础、目标导向为重点的绩效激励机制。
第二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资金使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完全负责。项目负责人需签署“包干制”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代表科研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科研经费应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获批后无需编制经费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专用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4.其它费用: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项目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在相关薪酬标准内自主确定,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绩效支出与管理参照《吉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条 “包干制”项目管理费按照到款经费的3%提取(项目主管部门对提取管理费的额度或比例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报销审批、财务决算与结题结帐、项目票据与资产管理均参照《吉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行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资金决算“公示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项目资金使用决算,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经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合格后,在学校内部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制”。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后,作为项目验收必备附件之一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处备案,以供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审查。
第十三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责任“追究制”。针对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过程中出现的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违反承诺书和科研诚信建设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同时取消项目绩效实施资格,已结题项目冻结结余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管理文件相抵触或上级管理文件变更,以上级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吉林医药学院“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