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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日期:2022-02-2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构建科研平台建设体系,培育高层次科研平台,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方面的组织和领导作用,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促进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助力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依托平台整合科研团队,凝练研究方向,提升科研水平,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和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加快推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知名度,实现科研资源全面开放与共享。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层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有利于整合校内资源和人才优势,有利于形成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优势和特色的科研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包括: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立项建设(认定)的依托吉林医药学院建立的实验室(基地),工程(研究、研发、技术、发展)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学校立项建设的校级科研平台(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所等);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科研平台、学校直属挂靠院部科研平台及依托院部科研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主管职能部门为科技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二) 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三) 审核科研平台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管理和建设过程监督;

(五) 科研平台的检查评价和考核;

(六) 整合校内平台资源,遴选与推荐国家、省和市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监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本单位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

(二) 协调和提供科研平台建设中的场地、设备和后勤保障;

(三) 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四) 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 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科研平台的职能和任务:

(一) 为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提供支撑;

(二) 为高级别项目申报和高水平成果产出提供服务;

(三) 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 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五) 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科技(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三章 平台级别认定

第八条 以学校为牵头单位组建并获得政府立项建设(认定)的各级科研平台和学校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中心、基地)为校级科研平台A类。

(二) 国家其他部委、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中心、基地)为校级科研平台B类。

(三)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中心、基地)为校级科研平台C1类;省其他厅局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中心、基地)为校级科研平台C2类;市局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中心、基地、产业研究院)为校级科研平台C3类。

(四)依托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的科研平台为校级科研平台D类。

第四章  平台人员组成

第九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由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十条 每个科研平台的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构成。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医药理工类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近五年实到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近五年实到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0.5万元。同一级别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不可交叉重复,固定人员确定后报科技处备案,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更或调整的,须由平台推荐,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经科技处和分管校长批准,上报立项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运行与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学校及其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建设任务书、联合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平台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制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国家、部委、省和市级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按上级部门规定由各科研平台自行组建。其主要职责是审定科研平台的总体建设规划、建设目标、研究方向等。校级科研平台可不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家、部委、省和市级科研平台的申报与立项,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由学校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研平台,获批后正式纳入学校科研平台管理。

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与立项,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内,学校对国家及省级平台建设经费100%配套;对没有建设经费投入的A、B、C1和D类校级平台给予资助。

依托同一实验室的不同科研平台,本着就高原则每年仅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开展校内外测试分析等科研服务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运行和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上级部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平台建设任务书执行。医药理工类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实验室维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消耗性试剂、耗材和劳务费的支出原则上不多于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10%。

第六章  平台考核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周期为三年。学校每年对科研平台进行一次考核,三年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平台所有业绩须为平台固定人员完成,知识产权需归属吉林医药学院,且不能在平台考核中交叉使用。运行期内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科研平台,将停止资助。

在三年建设期内,学校为校级科研平台提供建设经费支持。在建设期第一年,校级科研平台A类给予建设经费30万元;校级科研平台B类给予建设经费20万元;校级科研平台C1类给予建设经费5万元;校级科研平台D类给予建设经费3万元。在三年建设期内,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决定次年建设经费额度,当年考核优秀的平台次年建设经费为第一年经费的200%;当年考核合格的平台次年建设经费为第一年经费的100%;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平台暂停资助该平台的下一年建设经费。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平台予以推荐申报高层次科研平台的优先权。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将取消该校级平台资格,且不受理下一轮校级科研平台的申请。

第二十条 平台考核指标依据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设定,考核时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学科成果考核积分计算标准(试行)》计分,且科研业绩部分积分占比大于80%,根据总分确定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等级划分:

医药理工类科研平台考核等级:优秀(人均积分大于200分),合格(人均积分:120-199分),不合格(人均积分120分以下)。

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考核等级:优秀(人均积分大于150分),合格(人均积分:90-149分),不合格(人均积分90分以下)。

综合考核等级划分:

医药理工类科研平台考核等级:优秀(年人均积分大于300分),合格(年人均积分:180-299分),不合格(年人均积分180分以下)。

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考核等级:优秀(年人均积分大于200分),合格(年人均积分:120-199分),不合格(年人均积分120分以下)。

第七章  命名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规范命名方式。校级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研究中心)(Laboratory/Center of ***,Jilin Medical University)。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吉林医药学院”的名义设立科研平台。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财政专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