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 扩大学术交流,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是指本校教师被外单位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必须符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认定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年度审核。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坚持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五年来承担本研究方向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前 3 名)2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 项以上,且个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 5 万元;或与校外单位(大学、科研院所或企业)签署的横向课题 1 项以上,且个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 10 万元。
第七条 已获得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须提供联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导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由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上述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供聘书、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意见,结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认定条件进行全面复核认定。
第四章 导师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所指导研究生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识学风上,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安全教育、课业学习、科研及论文指导工作,把研究生整体素质的培养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对研究生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计划;定期检查,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注重基础理论和独立科研能力的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研究生的论文质量。
第十六条 培养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应注重对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是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及时向学校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导师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终止指导工作:
(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拒绝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影响;
(四)因指导不力导致硕士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
(五)经查实,本人有学术失范行为,或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失范行为负有责任;
(六)在学校或招生单位组织的评估考核中,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应与招生单位及兄弟院校加强学术交流,团结协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工作量核定按照吉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绩效奖励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医药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吉医院科字〔2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