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吸引、稳定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教学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院、检验学院、护理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管理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应用心理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结构,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审核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制定;
(三)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
(四)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学术规范的相关工作;
(五)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各项工作。
常务副组长主持研究生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组长授权,可代行组长职权,主持、协调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第二条 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内起到组织协调和指导评价的作用,并制定政策和学科发展计划;对外进行交流及合作等。具体职责为:
(一)制(修)订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定期开展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学习、开题报告、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主要培养环节的布置与审查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推荐工作;
(五)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六)负责研究生宿舍、一卡通等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指导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八)协助二级学院解决研究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完成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每年9月须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新学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信息,研究生及其导师负责填写《吉林医药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经导师签名和所在二级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学习指导和安全防范教育。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具体培养工作,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及学习工作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考核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五条 联合培养阶段,联合培养研究生应以在吉林医药学院学习为主。按照吉林医药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学校在校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任务;自觉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上一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院校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学校与联合培养院校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院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约一年时间),由联合培养院校负责管理和考核;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学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约二年时间),由学校负责管理和考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依据双方协议由联合培养院校负责。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导师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应将开题报告报送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研究生须将装订成册的论文送交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联合培养院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